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例 > 正文
婚姻法案例:父母子女抚养关系
2010-07-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原告:梁永艳,女,73岁,住陕西省泾阳县前街76号。

  被告:邱玉明,女,37岁,住泾阳县桥底镇和村。

  被告:邱玉珠,女,39岁,住泾阳县中张乡义民曹村。

  被告:邱玉兰,女,44岁,西北橡胶厂工人。

  原告梁永艳是三被告之继母。1963年3月原告与三被告之父邱清发结婚时,邱玉兰16岁,邱玉珠11岁,邱玉明9岁。邱玉兰、邱玉珠分别于1969年、1972年出嫁,邱玉明于1974年招婿王崇先,同其父和继母共同生活。1988年,邱清发病故,由原、被告共同埋葬。1989年4月,梁永艳和赵维屏再婚。同月18日,赵维屏、王崇先请村民王启福作中人,写了一份《梁永艳、王崇先财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于1989年年底,由于王崇先付给梁永艳300元,此后家中财产与梁永艳无关;梁永艳婚后到赵家,生养死葬一切由赵经管,与王无关,王不得异言。梁永艳与赵维屏婚后,因不和睦,于1990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梁永艳因无生活来源,于1990年10月25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邱玉明承担赡养义务,每年付给口粮500斤、生活费120元。

  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一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追加邱玉珠、邱玉兰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中,邱玉明辩称:继母再婚离家时,已达成不再由其生养死葬和财产分配的协议,从此双方已解除了继母女权利义务关系。邱玉珠辩称:自己出嫁多年,没有赡养继母的义务。邱玉兰辩称:自从继母再婚,已解除与继母的一切关系,并提出继母在四川原籍还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亦应承担赡养义务。经查证,梁永艳在四川确有亲生儿子刘学良,但在其两岁时已由他人收养,与梁永艳无往来;刘学良长大成人后才来相认,以后只是偶而往来。

  【审判】

  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继母女关系成立。1989年原告再婚时,虽与邱玉明之夫达成生养死葬不再由邱玉明承担的协议,但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母女关系,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之亲生子刘学良,从小由他人收养,长大后与原告偶尔来往,被告以此为理由,要求其担负赡养义务,不能成立。被告邱玉珠以其出嫁多年为理由,不愿承担赡养义务,理由不足。据此,该院于1991年5月1日判决:一、梁永艳责任田由邱玉明耕种,每年付给梁永艳口粮小麦400斤(每年7月底前付清)、玉米100斤(每年12月底前付清);邱玉珠每年付给梁永艳生活费60元(每年12月底前付清);邱玉兰每年付给梁永艳生活费60元(每年6月底前付清)。二,梁永艳的医疗费、丧葬费,由邱玉明承担百分之四十,邱玉珠、邱玉兰各承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给付从1991年开始付给。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后经回访,邱玉明已将梁永艳接回家中生活,其他两女亦与梁永艳和睦往来。

  【评析

     梁永艳和邱清发再婚后,抚养和教育了邱玉兰三姐妹长大成人,梁永艳与邱玉兰三姐妹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因梁永艳再婚而解除,即她们之间已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梁永艳亲生儿子刘学良,在两岁时已由他人收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刘学良对梁永艳没有赡养义务。梁永艳与赵维屏再婚又离婚后,因年迈且生活困难,要求邱玉兰三姐妹赡养,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梁永艳的要求是合法的。泾阳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三个继女分别负担其继母的生活费用,是正确的。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