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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10年 儿子状告父亲追讨抚养费
2016-12-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离婚约法三章:你每周让我见儿子一次,我按月给儿子抚养费,结果两人谁也没有兑现“承诺”。时隔10年,已成年的孩子向父亲索要抚养费,被断然拒绝。近日,天河区法院判定,向该名父亲强制执行部分迟到的抚养费。法官解释称,探视权和抚养费涉及相关生存权和亲权,不得成为有关执行或“承诺”的前提。媒体了解到,夫妻离婚后,婚生孩子的抚养费较易执行,探视权执行起来难度不小。据天河区法院统计,从2014年至今,该院已审理、执行抚养案件222宗,其中执行案件占66宗,而关于子女的探视部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执行。

  夫妻离婚10年儿子状告父亲追讨抚养费

  现年40多岁的好姨和棠哥(均为化名)曾是一对夫妻,两人于1992年生下了儿子小波。8年后,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00年,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好姨和棠哥在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离婚后,小波由好姨抚养,棠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小波抚养费4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后,好姨和棠叔还分别向对方出具“保证书”,内容是棠叔保证每月支付抚养费,到期兑现不了就不能见儿子;而好姨则保证每星期让棠叔见儿子一次,如见不到,棠叔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此后10年,双方并未申请执行,表面相安无事。直至2011年9月,已年满18周岁的小波向法院起诉,诉称其父亲棠叔10年来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要求棠叔支付从2000年3月至2010年6月的抚养费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还要求棠叔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因每年物价上涨产生的差额2万元。

  被亲生儿子告上法庭令棠叔感到十分委屈。他辩称,离婚后,好姨一直不让他见儿子,直到近年,他才与小波联系上。得知小波考上了大学,他还给小波买了手机、电脑。棠叔在庭上还要求好姨赔偿其被剥夺探视权的精神损失费。

  审理该案后,法官认为小波关于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当年的离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再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经法官解释,小波放弃了要求棠叔支付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棠叔也放弃了要求好姨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称女方有权申请执行

  本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谁知2011年11月,好姨来到法院申请执行。她申请执行的依据就是10年前的离婚调解书,她认为自己独自承担了儿子全部抚养费,要求棠叔按调解书支付抚养费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

  法院向棠叔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棠叔向法院提出异议:“调解书已经在10年前生效了,现在才来申请执行能行吗?”

  为此,执行法官向棠叔解释,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此前好姨并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则该项权利因“除斥期间”而处于“休眠”,故在其起诉要求之前的抚养费法院并不予以支持。那么,抚养费从何时开始算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小波于2011年9月向法院起诉,则好姨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从此开始被“激活”,尽管好姨是2011年11月方才起诉,但其抚养费的主张仍可向前追溯至2009年9月,从此一直计至小波年满18周岁止,共计2947元。

  法官解释法律父母无权放弃子女抚养费

  尽管应执行的抚养费远远少于好姨的诉求,但棠叔仍然不服。他认为曾和好姨互相承诺,如果好姨不让他探视儿子,他就可以拒付抚养费,而他确实多年都被拒绝探视儿子,所以他有权按照约定不支付抚养费;而好姨则认为是棠叔违反承诺在先,才拒绝让其探视。

  然而,执行法官对此“承诺”并不予认可,其告知双方当事人,因为抚养费、探视权涉及到被抚养人的生存权及父母的亲权,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代表子女放弃属于他们的抚养费,除非携带抚养方可以独自令子女享有他们未离婚前的生活状况。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先支付抚养费作为探视的条件或以对方同意探视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前提。

  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棠叔仍不愿支付抚养费,法院唯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棠叔的银行账号两个月,冻足金额后,依法划拨了其存款,案件才最终执行完毕。

  法官有话说

  履行探视权受阻 事后难补救

  天河区法院少年庭资深法官孙某某曾主审了多起关于离婚夫妇抚养的纠纷案,其向媒体表示,拒绝让对方探视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成长和对家庭关系的影响,法院一般会慎重采取这类强制措施。

  负责执行本案的法官、天河区法院执行三庭庭长王华睿说,目前我国《婚姻法》仅对第一探视权进行原则性规定,并未进行细化,甚至也没有任何法律解释。因此,对于该案中类似棠叔这种探视权未能获得保障的情况,往往在事后难以补救。

  就此,孙某某建议,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或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对协议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对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探视的方式进行合法、合理的明确、细化,避免因约定过于简单或表述不明确而引发争议,或者因约定过于繁琐以致无法履行。在探视权的履行被阻碍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

  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生女

  十多年后女儿追讨抚养费

  即将18岁的小花状告生父陈X,其当年为有妇之夫,将生母潘Y(均为化名)强暴后,连哄带骗让其生下孩子,此后就翻脸不认。生母为了给她上户口只好另嫁他人,但婚姻不幸福,很快离婚。这么多年来,生父陈X从未给付过任何抚养费,所以,她索要抚养费共计14万余元。

  对此,陈X表示,自己多年前与潘Y恋爱同居后分手,十多年后潘Y才打电话来说为他生了个女儿,他认为不是自己亲生的,拒绝抚养。

  在法院的主持下,陈X与小花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二人为父女关系。但陈X表示,他现在因车祸骨折,已成残疾,而且他早已与妻子离婚,4个儿女都归他抚养,财产已耗尽。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即便是非婚生子女,仍有被抚养的权利。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陈X给予小花的抚养费为每月300元至500元不等,共计8万余元。但考虑到陈X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未支持潘Y一次性支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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