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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亲抚养女儿 女儿要求随母生活
2016-07-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案中,女方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杨某某离婚以及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但由于被告杨某某已进城务工,不到庭应诉,原告梁某某又无法举证被告丈夫的收入情况,法院如何酌情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成了难题。近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宗案件。

  案例:男方外出务工,离婚案抚养费如何定?

  2008年1月2日,经过一年恋爱的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1月18日,梁某某产下女儿杨某甲,一家三口本该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婚后,杨某某嗜赌成性,不顾家庭,夫妻因此争吵不断。为此,梁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遂溪县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女儿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确定抚养费标准的前提是确定月总收入。

  本案中,目前原告梁某某带着女儿杨某甲在湛江从事服装销售,月薪约2000元,被告杨某某亦在外打工谋生。由于被告杨某某不到庭应诉且居所不定,原告梁某某也无法举证被告的收入情况,法院无法进行查明,因此,如何确定抚养费成了一大难题。

  法院: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本案所涉关键的法律问题: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针对本案,由于被告不到庭且居所不定,原告无法举证被告的收入情况。办案法官认为,在查明原告在湛江从事服装销售,月薪约2000元的基础上,综合原告的收入状况及被抚养人在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参照广东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等行业年平均工资 24632元的标准,酌情认为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直至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法院参照了《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另参照被告的户籍信息,援引农、林、牧、渔业等行业平均工资24632元的标准,按月收入20%至30%的比例即24632元/年÷12月 ×(20%~30%)=410元~616元,法院认为,酌情确定抚养费标准为500元是较为适宜的做法。

  遂溪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杨某甲由原告梁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梁某某,直至女儿杨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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