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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遭遇“喜当娘” 离婚时无需负担抚养费
2015-10-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类似突然“喜当爹”的消息早已见诸报端,见怪不怪。但对陈女士来说,“喜当娘”的复杂心绪还未平复,老公彭小强便要求和她离婚,并要求陈女士负担其女儿的抚养费用。近日,江西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彭小强要求被告陈梅承担其女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彭小强和被告陈梅是在福州一电子厂经人介绍认识,彭小强长得高高帅帅的,能说会道,又会花言巧语,很是讨女孩子欢心。陈梅经不住小强猛烈的爱情攻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过起了夫妻生活。婚后不久,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梅得知小强有个女儿,便急匆匆地跑去和小强当面对质,小强在事实面前没有说谎,承认他在老家有一个四岁多的女儿,对于突然“喜得女”的陈梅来说,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她既震惊又气愤,但经不起小强的再三苦苦哀求,陈梅便接受了既定事实。好在这个女儿还算乖巧,还蛮讨陈梅喜欢,时间一久,陈梅便视如己出。后来夫妻俩因其他事情大吵了一次,陈梅就跑回了娘家,这一住就是几个月。在这期间,小强愣是没来接她一回,也没个电话,犹如人间蒸发了一样。今年五月,小强一纸诉状要求离婚,并要求陈梅承担其女儿的若干抚养费。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陈梅才得知小强的一些消息。

  该案受理以来,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及其亲友,一方面调查核实夫妻感情的一些情况及分居状况;另一方面,争取在双方亲友的配合帮助下,看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可能。面对此种境遇,陈梅表示:感情无望,同意离婚;女儿非亲生,不同意负担抚养费。协商未果后,法官在核实女儿的抚养情况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生父母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子女抚养费,这是不容置疑的事情。但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法律拟制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了,继子女的抚养费就无需负担。当然,继父母愿意负担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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