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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状告生母讨要13年抚养费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关注的打工少年张学状告离婚母亲,索要13年前抚养费一案作出终审改判,撤销一审作出的母亲刘妹给付13年抚养费3900元的判决,驳回张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状告母亲打工少年讨13年前的抚养费
1991年10月8日,沾益县的张生与刘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经县级曲靖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时仅两岁的张学随父亲生活,刘妹为结婚购置的物品抵作张学的抚养费,由张生管理使用,刘妹不再支付抚养费。张生夫妻离婚后,刘妹按照当时法庭的判决,一直没有探望和给付小张学抚养费。
今年1月17日,小学毕业在家两年的张学经人介绍,到宣威某酒店打工,每月工资90元(供吃住)。自食其力才觉得生活不易的小张学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支付与其父张生离婚后及今后至成年时的抚养费。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妹与张学之父离婚后,仅用财产折抵了部分抚养费,13年间一直未另外给付抚养费。张学起诉前,已年满16周岁并自己打工维生,依法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按照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判决刘妹补偿张学13年抚养费的50%,即3900元,驳回张学要求给付起诉时至成年时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再上公堂母与子针锋相对
一审宣判后,刘妹认为,张学现在已年满17岁且外出打工维生,不存在抚养,而原告起诉索要13年前的抚育费,没有法律依据,遂提起上诉,请求法庭改判驳回张学所有诉讼请求。
法庭上,张学针锋相对,称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自己是被告的亲生儿子,要求被告履行13年的抚养教育义务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补偿诉前抚养费不成立
曲靖中院的法官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指的是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张学已由父亲张生抚养长大,要求生母补偿起诉前的抚养费用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支持补偿13年前抚养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年满16周岁的张学自己打工维持生活,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见,一审认定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驳回要求给付起诉时至成年时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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