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妻子流产不足半年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因觉得与妻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丈夫叶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4月1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叶某起诉的裁定。

        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6月生育一子。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月23日,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在诉讼中,原告周某向法庭提供了2006年1月13日在701厂医院检查时发现已怀孕,并于2006年1月15日在弋阳县人民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周某于1月15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叶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