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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凑时间“修改”证明 离婚男子承担不利后果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陈某为争取在本地审案而将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予以“修改”的离婚案件。经法官审查,确认原告提供了伪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经被告柴女士提出管辖权异议,陈某不但被公安局传讯,案件还被移送柴女士户籍地法院审理。

  陈某与谢女士结婚后,一起居住龙吴路一小区内。由于关系恶化,柴女士离家出走。陈某遂要求离婚。由于找不到柴女士,陈某向柴女士户籍所在地报案,称柴女士已经失踪,希望出具证明。2007年5月4日,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东柳派出所向陈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目前无法找到柴女士。拿到证明的陈某遂以原告身份起诉离婚。当柴女士接到诉状,即向东柳派出所提出异议,称陈某报案其失踪一事纯属捏造。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对柴女士的异议提出十分重视,专门派员来颛桥法庭进行调查,告知陈某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可能为假证。

  为此,颛桥法庭主审法官随即通知陈某来庭谈话,并做了笔录。陈某承认在收到派出所证明后,动了手脚。将报警日期2007年5月4日改成了2006年12月4日,在时间跨度上整整提前了5个月。目的就是为了在起诉离婚时在本地的居住时间能够湊满一年,使得自己的起诉的离婚案件能够在自己居住地法院受理。

  由于当事人提供伪造的证据,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原告陈某最终被江东公安局带回接受调查。1月21日,柴女士向闵行区法院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规定,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被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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