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偿贷的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1-08-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

  2005年7月,李某(男)以8万元(其中5万为父母支助)付了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为其本人。后经人介绍与张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2009年7月还清贷款并取得房产证。

  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愈演愈烈,双方开始认识到婚前没有感情基础。2009年10月,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以自己参与房贷还款,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李某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为由,拒绝将该房产进行分割。

  [分歧]

  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产系李某婚前支付了首付,并明确了产权为其本人,应为李某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只需补偿张某还贷款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该房产权为婚后实际取得,且该房产为婚后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按份共有。即该房产一部分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其份额比例由首付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而定,其余部分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的根据是房产价值里包含的财产价值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前,一部分是来源于婚后。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时李某还未认识张某,自然不可能赠与双方,所以该部分应为李某个人婚前财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房产虽为李某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明确了产权人。但该房产的还贷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并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反之,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支付,则不可能取得该房产。所以应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