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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走27载 老大妈结束42年苦涩婚姻
2011-08-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人们常说“少来夫妻老来伴”,可今年已60岁的李大妈却来到法院请求离婚,原因是其不负责任的丈夫离家出走26年,至今未归。无奈之下,李大妈来到法院请求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7月22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名存实亡的离婚案进行了审理并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1968年10月,当时不到20岁的李大妈与其丈夫沈大伯经人介绍而相识,1972年2月6日,两人按照农村习俗摆了喜酒就算结为了夫妻,可实际上,两人至今并未去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于事实婚姻。婚后,李大妈与沈大伯于1973年、1976年生育两个儿子。

  由于李大妈与沈大伯相识期间对双方互不了解,造成了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生活中摩擦不断。而沈大伯却不负责任的于1983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在沈大伯离家出走后,李大妈承担起全部家庭事务,含辛茹苦地把两个儿子抚养成人,长期以来生活困难,也无力建房和添置财物。

  现如今,两个儿子都已成家,而沈大伯离家出走26年来完全不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李大妈认为沈大伯这样的行为使得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

  审理中,法院因无法向沈大伯送达应诉材料,依法走公告送达程序,公告期满后,沈大伯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海盐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已构成事实婚姻,婚后虽然双方一度曾能共同生活,但因沈大伯长期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夫妻长期分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大妈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是事实婚姻构成与否的一道“时间槛”,在其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并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是一种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在其公布之后,只要不进行结婚登记,就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官还指出,解除事实婚姻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一般不会受理,最好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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