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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抚养私生子 母亲4次上法院
2011-08-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作为一个非婚生子,打从出生起就注定要在父母双方谁来抚养他的纷争中度过童年。今年刚满10岁的小明,抚养他的母亲已是第四次起诉至法院,再一次要求变更对小明的抚养关系,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后,驳回了母亲的诉请。

  小明的母亲白女士与小明的父亲王先生原是邻居,1995年间孤身的白女士与已有妻女的王先生发生婚外性行为,次年1月白女士产下小明。从此,白女士独自挑起抚养小明的重担,由于白女士没有经济来源,小明的父亲拿出了人民币2.4万元给白女士,作为一次性对她的经济补偿。这样,双方互不相干,平安地度过了6年。

  2002年10月,小明的母亲突发了要变更小明的抚养关系的念头,她以自己户籍不在上海,无住房,无固定生活来源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随其父一起生活。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小明归母亲抚养,小明父亲每月补贴的抚育费由原人民币260元改为人民币300元,直至小明十八周岁止。小明母亲在协议书上签了姓名。然而,在以后的二年间,小明母亲又以身体欠佳,无经济能力,无稳定居所等理由,先后起诉到本市的二家法院,要求变更对小明的抚养关系,但均未获支持。

  2005年年底,小明母亲再一次踏进黄浦法院的大门,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开庭那天,白女士除了重复了以前的诉请外,又陈述了自己是文盲,对孩子的学习没有能力辅导,孩子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等诉讼理由,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将孩子归其父亲抚养。

  对此,小明的父亲王先生也有自己的苦衷,他说,白女士怀孕时,不顾王先生的反对,执意要生下小明。为了抚养孩子,王先生在经济上也给予了白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王先生已有合法的婚姻家庭,并育有婚生子女,妻子身体不好,故无能力抚养小明。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小明自出生起便随其母亲白女士一起生活,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生活习惯,而王先生不仅有合法的婚姻,还有婚生子女,如小明随王先生一起生 活,对小明的健康成长不利;白女士所称自己无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固定住所等情况并非新近发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明确王先生承担抚养义务的方式是按月给付抚养费。作为母亲,白女士理应努力工作抚养孩子,不能以此推卸法定义务。据此,法院对白女士的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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