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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月期间闹“离婚”“新娘”被判还彩礼
2011-07-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还没过完蜜月,18岁的“新娘”张小姐便提出“离婚”。3月9日,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处张小姐返还王先生彩礼1万元和金银首饰。

  奇台县半截沟镇村民王先生30岁了,仍孤单一人,父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去年5月,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18岁的张小姐,交往三个月后,王家便催着女方结婚,因张小姐没有到法定婚龄,民政部门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8月,王先生与张小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蜜月还未过完,张小姐便提出“离婚”。王先生只好同意,但前提是张小姐退还彩礼、金银首饰及办婚礼的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张小姐告上法庭。

  张小姐认为,彩礼款及金银首饰是王先生自愿赠送,自己已与他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彩礼款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付给张小姐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一旦婚姻无法维系,就会给王先生一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当时张小姐还未到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张小姐必须返还彩礼。但举办婚礼的费用及共同生活的费用应由王先生和张小姐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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