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女子分娩三月被起诉离婚案
2011-05-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家住西山的小陈生完孩子才3个月,丈夫刘某就提出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最终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规定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案情

  2008年9月,丈夫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和妻子小陈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女儿,但此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一直不好。他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女儿跟他生活,小陈每月支付100元养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小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故支持了刘某的离婚诉求,但将小陈支付的抚育费降为每月50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小陈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小陈在2008年6月又生有一子,丈夫刘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妻子小陈尚在哺乳期。一审时,刘某有意隐瞒了这一事实,而小陈也因精神恍惚未能及时提及此事,以至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诉求。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