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女方流产男方撤销起诉离婚案
2011-05-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男方的离婚诉权是受到限制的,具体表现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的当事人双方没有感情,男方在女方流产半年内向法院提出离婚。最终,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起诉。

  案情

  黄某与郭某于2010年1月份由媒人介绍订婚,2010年5月份登记结婚。2011年3月4日,黄某向无棣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前二人素不相识,凭媒妁之言结合,缺少相互间的了解沟通,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打架,因此提出离婚。郭某不同意离婚,并提出自己流产距现在还不到半年的时间,黄某不应该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郭某于2010年11月13日中止妊娠,其中止妊娠时间距黄某起诉时不足6个月,且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黄某离婚请求的条件,因此,黄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但本案系在受理后方查明上述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经阐明相关法律规定,4月26日,黄某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