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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三份离婚协议的离婚案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慎重签订离婚协议是专业人士对离婚当事人的忠告。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离婚前后竟然签订了三份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涉及到该房屋租赁使用方面条款的“离婚协议”。到底哪份协议最终具有效力是当事人比较茫然的问题。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决定了巨额财产的去向!

  案情

  王明灿第一次到事务所来咨询的时候,我以为只是一个简单的离婚后房屋却被前夫与自已共有的公司不明不白占用的简单案子,心想向法院诉请迁让即可。可随着了解案情的深入,发现,这个案子不是想象得那么简单。首先,涉案标的比较大,原夫妻二人的门面房价值已达6000万元左右。另外,这对原夫妻在离婚前后竟然签订了三份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涉及到该房屋租赁使用方面条款的“离婚协议”。

  王明灿于2006年8月7日与前夫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位于兴隆大厦104、204门面房分归王明灿所有。但二人在这日前的8月6日,和之后的8月16日,又签订了分别名为“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二份协议。据8月6日协议,分归王明灿的房屋必须与其前夫的房屋一起共同出租给夫妻共有的**公司使用,20年内不准出售,每人每年只能提取15万元的租金,其余(一年不低于55万元)需与前夫的房屋租金放在一起,共同存于某一共同帐户,专款专用于继续共同购置房产等等,20年后出售时,双方还得按到时的市场价平均分配。根据8月16日“补充协议书”,8月6日和8月7日协议是一个整体,在前二协议基础上,再补充约定房产“永远”归共同所有,王明灿办完过户手续后房产证要交前夫保管,前夫经营公司需要贷款时,她需要无条件用其房产为其提供担保,如果违犯,则要承担每次100万元的违约金等等,对王明灿极为不利。

  眼看着前夫因一纸离婚证,现已堂而皇之与原第三者结婚生子,过起了“滋润”的小日子。自己却不但家庭事业均失,财产还被前夫掌控,心里甚不是滋味。

  律师分析

  分析案情后,律师认为,只有撤销掉签订于2006年8月16日“补充协议书”,让2006年8月7日那份在民政局签订的正式离婚协议书成为最终的夫妻离婚分割处分财产协议,王明灿才能真正享有兴隆大厦104、204房屋产权人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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