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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病妻子离婚 法院判支付抚养费案
2011-03-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患有重病妻子向丈夫索要扶养费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决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案情

  屈某与孙某于1979年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屈某于2009年5月突发脑溢血,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而作为丈夫的孙某确对患病的妻子不管不问,不尽扶养义务。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承担扶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治疗费每月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屈某患病后需要丈夫在精神上的关爱和物质上的帮助。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孙某都应承担扶养的义务。故对屈某要求作为丈夫的孙某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双方的工资收入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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