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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精神病病史 妻怒诉离婚不获准案
2011-0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对80后男女认识不到半年就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个月后,男方被诊断患上精神分裂症。女方与之生活一年后,以男方“隐瞒精神疾病遗传病史”为由起诉离婚。日前,经西青区法院审理,认为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驳回。

  案情

  原告陆小姐和被告赵先生2009年1月在网上相识,“五一”期间举行婚礼,共同生活。6月中旬,赵先生被医院诊断患上精神分裂症,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逐渐稳定。2010年8月,陆小姐起诉赵先生,认为对方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疾病遗传病史,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陆小姐表示,双方婚前交往少,彼此了解不深,赵先生治病费用全由她一人支出。后双方发生矛盾,已于2010年5月起分居。对此,赵先生辩称二人从未分居,夫妻感情尚好,疾病是婚后才出现的,仍在治疗,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赵先生在叙述及答辩过程中思想意识清楚,语言表达明确,精神状态正常。西青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前经过了解组成家庭,生活至今,实属来之不易,双方均应加倍珍惜,努力培养夫妻感情,做到慎重、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助,经营好家庭及夫妻关系,而不应草率地提出离婚。因此,原、被告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陆小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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