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孕周不符妻拒鉴定 孩子推定非婚生
2011-01-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因被告所生育小孩的出生孕周不符合正常规律,且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又拒绝作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小孩非原告亲生子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谢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离婚,被告所生小孩李华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法院还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债务进行了分摊。

  案情

  2004年12月底,原告谢先生与被告黄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日,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居一个月左右,被告说自己怀了孕,原告在得知被告怀孕后,即怀疑被告怀的可能不是自己的小孩,为此,两人经常争吵。2005年7月11日,被告在宜丰县妇幼保健所生下一女婴,取名李华。小孩出生后,原告更加怀疑小孩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原、被告争吵不断,甚至打架。2005年12月2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外出广东务工,原告随后到广东去找过被告,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无实质性改善。原告从广东省回来后,双方均无联系,小孩则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其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间是2005年1月2日。原告提供的宜丰县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其上记载小孩出生孕周为34周。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被告则明确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脆弱,仅相识几天便开始同居生活。原告得知被告怀孕即认为被告怀的不是自己的小孩,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婚后双方仍常为小孩的身世及其它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后来分居互无联系。原、被告间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被告所生小孩李华,出生的孕周为34周约238日,而原、被告从2005年1月2日第一次发生关系至小孩出生日即2005年7月11日仅有191日。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被告明确拒绝。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因此怀疑小孩与其没有血缘关系,有一定理由,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推定小孩李华非原告亲生子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