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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出国者办理离婚的程序
2011-01-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离婚,当一方在国外,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手续如何办理呢?其实,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一方在国外,那么只要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

  【案情介绍】

  1999年9月,夏先生(男)与小尧(女)自行结识恋爱。不顾家人反对,二人在2000年12月于北京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01年,小尧考取了英国某大学奖学金出国留学深造。初期二人鸿雁往来,相约一同出国团聚。2002年,夏先生情绪出现波动。二人开始出现隔阂。2003年,二人通过电话协商,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进行了处分。因客观原因小尧无法办理回国手续,于是小尧委托中国律师在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经过审理,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评析】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到人的身份权利,从立法本意上来看,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一方在国外的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无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须按诉讼程序办理。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受案法院不提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原则上也是双方必须到场,但是,随着现实中出国人员越来越多,出国人员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鉴于出国人员回国办理相关签证手续程序困难、耗时较长等实际情况,要求在国外的一方必须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显然不够现实,亦不人性化。因此,对于身居国外一方确实不能回国参加庭审程序的,其本人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或律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代为出庭应诉。国外一方当事人应出具经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律师经过公证授权后,有权依据离婚意见书中的内容代为出庭应诉,陈述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领取法律文书。

  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此,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可委托国内律师出庭应诉;国外一方要求离婚的,亦可委托国内律师向居住在国内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起动离婚诉讼程序。

  本案小尧身居英国,其已同意夏先生的离婚请求,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鉴于小尧回国不便,小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中国律师,按照以上程序代为在中国法院办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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