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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无辜 亲子鉴定应慎用
2011-01-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一男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做亲子鉴定,并提出不承担抚养费。记者从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获悉,亲子鉴定需要双方都同意,而今,女方不同意鉴定,因此,就不能做。

  芝罘区王姓男子与妻子是在2002年登记结婚。2年后,儿子出生了。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去年上半年,王某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又和好了,王某撤诉。原认为他们从此能好好地生活,可是,两人还是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关系没有改善。

  今年初,王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他明确提出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并拒绝承担抚养费,要求女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妻子坚决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

  不能做亲子鉴定,王某又不能出具足够证据证明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这起离婚案件,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至于孩子则被判为“婚生子”,王某要按规定支付抚育费。

  法官评析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人越来越多,可以说是与日俱增。亲子鉴定虽然已经运用于诉讼领域,但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无论鉴定的结果如何,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会出现裂痕以致无法挽回,最大的受害者是其子女。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应予支持。如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无论男方或女方,或者子女年纪较大的,均不能为做亲子鉴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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