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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学费可以要继父缴吗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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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再婚夫妻之间,最难协调解决的也许是子女问题。如果夫妻中一方因为孩子问题,去找孩子的亲爸或亲妈,可能这个问题也不容易解决,甚至有可能导致再次离婚。本文中讲述了再婚妻子向前夫要孩子的学费,却被现任丈夫质疑,最终闹离婚!

  再婚夫妻 为女儿学费动手

  阿雨(化名)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1995年10月1日,她与同样离婚后带着儿子生活的阿力(化名)再结连理,婚后,一家人你敬我爱其乐融融。然而,当阿雨女儿2004年考上大学后,这样的生活便被打破。阿雨虽然工资不低,但供女儿上大学还是有些力不从心,她希望丈夫能够给予支持。不料阿力以自己儿子明年参加高考同样需要一大笔钱为由,提出各供各的孩子上大学。

  阿雨便给前夫打电话商议解决女儿学费,前夫希望和她面谈。于是,阿雨将此事告诉了丈夫。为了不让丈夫生疑,她带着女儿一起去见前夫。不料丈夫还是以此为由大做文章,夫妻两人也由争吵升级到动手。

  相隔半年 夫妻先后提出离婚

  虽经亲友多次调解,但阿力还是于2005年1月以阿雨为解决女儿学费为由多次与其前夫联系、见面,不忠于家庭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阿雨的婚姻关系。当阿力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深感受伤的阿雨却又于半年后,将阿力诉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

  法院判决 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这起离婚案件后,查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一审判决,并对其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针对阿雨提出要求分割阿力单位福利住房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住房归阿力所有,但阿力应给付阿雨房屋折价补偿款近10万元。

  此案中阿力单位福利分得的住房,为什么还有阿雨的一份呢?城关区法院的一名法官说,因为涉案房屋是在阿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购买的 100%产权,故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就该应予平均分割,由住房的一方给付另一方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律师观点

  阿力是否应承担继女学费?

  律师认为,此案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针对阿力拒绝承担阿雨女儿上大学费用这一问题,俞律师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所以并非所有的继父母子女都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先要认定阿雨女儿与阿力是否形成了继父与继女间的抚养关系,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子女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般认为在三种情况下这种关系成立: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分或全部;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再婚夫妻登记结婚时,对方所带孩子属未成年人。在这种抚养关系成立后如果要解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只要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起诉要求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判决。据此可以认为,一旦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应轻易予以解除。

  相关链接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此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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