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尊重婚姻自由 延续人际感情
2010-12-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闹剧,往往会让当事人及其家人反目成仇,很少有人能幸免于难。但是,“少了一个媳妇,却多了一个女儿”,这是一个母亲亲口说出的话。对于子女的婚姻,母亲无法驾驭。但是,感情她能够掌控。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均系新干县荷浦乡人。1996年,两人经亲戚介绍相识并定亲后,一起前往云南务工并同居。后因刘某怀有身孕,两人于1996年7月18日回到新干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刘某一直留在周某家里待产,而周某一直在外打工未归,夫妻两人长期分居。其间,周某未尽丝毫家庭责任,结婚13年仅在2004年回家一趟。2009年9月,原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周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均已达成共识,但被告母亲抵触情绪颇大,认为原告刘某是个不可多得的好媳妇,在庭上痛哭流涕,希望能挽回两人的婚姻,妨碍了正常的法庭秩序。主审法官将谢某拉到一边,告知她我国婚姻法不仅保障当事人有结婚自由权利,也有离婚自由的权利,况且刘某与周某的婚姻是一段不幸的婚姻,应及早纠正这个错误。在做通谢某的工作后,原、被告双方最终协商离婚,而法庭也上演了上述感人的一幕。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