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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这些无效的婚姻协议书
2010-12-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一:朱某与龙某于2004年1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8月始,朱某在精神上、生活上有些不正常,夫妻间为此产生矛盾并时常发生争吵。2009年6月19日,朱某患病外出,经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事后丈夫嫌弃妻子有病,为达离婚目的,还与患精神病的妻子签订离婚协议。

  2009年6月22日,龙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领取了《离婚证》。2009年6月26日,朱某被送至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9年11月5日以显著疗效出院。2010年2月24日,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朱某离婚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后,朱某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龙某与朱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宣告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8月10日,河南省修武县法院云台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化解了两个家庭的矛盾,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

  2009年初,马某、丁某经人介绍相识,当年下半年即按当地风俗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从相识至举行婚礼期间,马某及家人交给丁某彩礼2万元和电动车一辆。婚后不久,丁某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于是回了娘家,不再与马某共同生活,并欲将全部嫁妆搬回娘家。双方争执不断。今年初,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返还彩礼2万元及电动车一辆。

  办案法官认为,马某、丁某没有领取结婚证,该案是典型的农村婚约财产纠纷,遂积极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家允许丁某将嫁妆拉走,丁某同意返还马某9000元彩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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