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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兄长姓名登记结婚 主张婚姻无效案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弟弟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女朋友已经有了身孕。想出歪招,使用哥哥的名字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淡漠,妻子遂提出离婚,主张婚姻无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07年10月,弟弟王小某与原告刘某相识并同居生活,后刘某怀孕,因王小某未到结婚年龄,王小某使用哥哥王某的身份证与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有了自己的对象,准备结婚,而王小某与刘某的感情亦日益淡漠。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王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从本案事实看,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均不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诉由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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