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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净身出户背后隐含什么法律依据?
2010-12-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案件和财产分割案件必须一同处理吗?原本家财充裕,本在离婚时可以获得不少的离婚财产,但结果是净身出户?这样的情况的发生,其中有什么蹊跷?

  案情简介

  胡海英与李钟鸣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与李钟鸣的父母同住一处,并于1999年7月8日生一女孩。后来夫妻关系恶化,2001年2月,胡海英和丈夫李钟鸣激烈争吵后,从家里拿走50万元现金带着年幼的女儿出走大连。随后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家中失窃。她很快就被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从大连抓回来,塞进了拘留所。同年3月17日,哈尔滨市南岗警方以涉嫌盗窃为由将胡海英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提请被检查机关退回,胡海英被取保候审。

  2001年4月,胡海英向南岗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要求解除和李钟鸣的夫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胡海英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依法分割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宏鸣火锅店的所有权、经营权,4处房产权,宏鸣实业公司的股权,火锅店的营业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具体包括,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投资人为李钟鸣的宏鸣火锅店复华店(2001年3月20日该店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钟鸣变更为其母亲金顺涛);成立于2000年6月28日、投资人为李钟鸣的宏鸣火锅宣化店(2001年3月20日该店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李钟鸣变更为金顺涛);成立于2000年2月、李钟鸣控股60%的宏鸣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哈尔滨市南岗区丽顺街的—处复式商品楼、南岗区马端小区—处地下室、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世纪广场的世纪名店商品房及—台三菱吉普车、两台松花江面包车。

  在法庭上,李钟鸣拒绝了胡海英分割上述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除了宏鸣火锅店复华店、宣化店的负责人均己更名为其母亲金顺涛外,他拿出丽顺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称该处房产为其父亲李圭学所有;称马端小区、世纪广场的世纪名店商品房均为其母金顺涛所有。宏鸣实业有限公司也成了金顺涛委托他经营;房产也是金顺涛出资购买的。此外,李钟鸣的3台车均已转让给案外人于某,用于抵偿欠款。总而言之,李钟鸣没有一分钱分给胡海英,反而有几百万元的债务要求胡海英背负。

  法庭判决

  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审理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不能互谅互让,现双方已分居八个月之久,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婚生女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承担子女抚育费。关于原告提出本田2.0轿车、三菱吉普车、两辆松花江面包车作为夫妻同共财产劈分一事,因本田车系被告婚前所购,故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其余三辆车因车主已变更为案外人于鑫,于鑫对此三台车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要求将两处火锅店及哈尔滨宏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劈分一事,因上述三处实体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复式商品房、世纪广场名店商品房、马端街地下室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劈分一事,亦因上述三处房产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原告提出有债权50万问题,因无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提出有债务620万问题,因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据此作出以下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元;三、原告可于每周日10时至14时探望婚生女;四、个人衣物归各自,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五、坐落于哈市南岗区复华小区C5栋8单元2层3号公房住房一处由原告承租居住;六、双方户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开。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李钟鸣没有提出异议,原告胡海英对抚养权及财产劈分提出异议,于2001年11月14日,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益没有认定”为由,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发表的意见,说出了对胡海英请求劈分财产法院未予支持的依据理由:本田轿车是李钟鸣与胡海英结婚前个人购买的,有车籍档案为凭,该车为李钟鸣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该车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劈分。其余要求劈分的车辆、房屋,及哈尔滨市宏鸣火锅店(两处)及哈尔滨宏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汇编》中,有关第三人问题中明确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凡涉及与案外人有房屋产权,或者财产等争执问题的不能列第三人合并审理,对此,一般可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其它诉讼案件,也可以先处理离婚案件,对其它问题另案处理。”法院对胡海英要求劈分共同财产的请求,因都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法院裁决另案诉讼解决完全符合法律依据。

  法官认为,法院对这一离婚案的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该判决并没有剥夺胡海英任何权利,更不是所谓的“净身出户”,胡海英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另案诉讼劈分财产。在劈分财产案件中可以让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参加诉讼。法院会对各方利益充分考虑,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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