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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2021-04-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彩礼,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情。给彩礼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结婚习俗之一。但是,有许多心怀不轨的人,借着结婚的名义,趁机谋取男方的彩礼钱,这是十分阴损的事情。但是,也有的不返还彩礼钱的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离婚法律网小编就收集整理了有关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的内容。

  一、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 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 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 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 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 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 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 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 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 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 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 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 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 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二、不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在发路上或社会风俗上,这种情况大家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不用返还的原因:在广大农村的认知中,男女同居即是双方结婚的标志。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

  女方接受的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已经被花掉了,即女方已没有彩礼,受益主体不存在,彩礼当然无法归还。

  5、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

  如果在男女双方订婚后但尚未办理登记结婚或婚礼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

  三、民法典彩礼有何规定

  1、结婚后彩礼归谁?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

  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女方不退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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