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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女后出走 称不满丈夫重男轻女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恋爱3个月闪婚,次年生下一女后,吴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庭审时,吴先生撤销要求女方冯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媒体上午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判令原告吴先生与被告冯女士离婚,孩子由吴先生抚养。

  冯女士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调查中。

  原告生女后带孩子离家起诉离婚

  吴先生说,2012年6月,他和冯女士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恋爱3个月后,同年9月 18日,两人在柳州登记结婚。次年9月,妻子生下女儿小茹(化名)。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两人争吵不断。孩子满月后,冯女士带着女儿离家后,不仅没有告诉他居住的真实住址,而且拒绝带女儿回家探视亲属。他认为两人感情已经破裂,起诉离婚,女儿由原告自己抚养,被告冯女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 1000元至女儿18岁。

  此后,吴先生变更诉讼请求,将要求冯女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撤回,并称其抚养期间,冯女士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被告分居两年因对方重男轻女

  庭审时,被告冯女士辩称,由于南北文化及生活背景的差异,以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自女儿出生后,两人争吵不断,造成双方感情破裂。

  冯女士称,分居两年,主要是因为原告具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所以她被迫同意与原告吴先生离婚。

  冯女士向法晚媒体(微信ID:fzwb_52165216)说,她生产前,吴先生对其还算关心和照顾,但一再表示希望生个男孩儿。女儿出生后,他没给过女儿任何生活费,对女儿不闻不问。她当时辞去工作,经原告同意,带着孩子随母亲回老家生活。春节前,她曾给吴先生打电话,要求接她和孩子回家但遭到原告拒绝。

  冯女士后来来京打工,她说曾与原告协商到北京生活遭到拒绝。至今两年多,原告没有支付过任何生活费。“我学历高、收入稳定,请求法院判令孩子归我抚养,同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

  法院感情破裂准许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后查明,两人婚后生活中,被告于2013年10月底带女儿离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因分居导致夫妻间隔阂渐深,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与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离婚。

  双方婚生女儿已经两岁多,原告吴先生在南宁市有固定住所并已落户南宁,对孩子今后入学更为有利,且吴先生有稳定的收入,并有自己创立的公司,物质上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故吴先生要求抚养小孩并无不当,法院准许。因原告不主张抚养费,故此法院不做处理。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判令原告吴先生与被告冯女士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吴先生携带并抚养。宣判后,冯女士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调查中。

  律师

  离婚以双方感情破裂为基础

  找法网婚姻法律师魏律师表示,双方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基础来解除夫妻关系的。

  魏律师介绍,判断双方感情破裂的一种因素是夫妻双方都同意,且不可调解;第二种是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离婚事由,如婚姻期间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等恶习;第三种是既没有以上恶习,配偶间一方也不同意的,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不判离婚的,6个月以后第二次再诉离婚,则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

  魏律师说,在离婚案中,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争议的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法律上对于两岁以下的孩子是必须要判给孩子母亲的,两岁到两岁十周之间,依据父母谁的抚养能力利于孩子的成长来判断,超过两岁十周,则看孩子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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