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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离婚协议书引发的纠纷案
2012-03-1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协议,第一份约定了财产的分割,第二份又约定了“无财产分割”,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双方产生了歧义。那么,“无财产分割”,是认可了第一份协议之外的再无财产分割,还是对第一份协议完全否定的本来就无财产分割呢?——

  两份协议 内容截然相反

  现年34岁的章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徐某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

  章某与徐某文化素养较高,决定以协议的方式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了自愿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人民币18万元,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付清;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海南马自达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方继续支付。

  离婚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就要分道扬镳,一股莫名的惆怅涌上了两人的心头。因 此,他们谁也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默默地将离婚协议收起,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希望能够接受彼此。可是,双方终因性格脾气不合,2004年 底还是决定离婚,双方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意见大相径庭 反目闹上法庭

  离婚后,章某多次找到徐某,要求徐某按照协议履行承诺,徐某却以没有财产分割为由一口回绝了章某的要求。协议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会没有财产分割呢?他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章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说得那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

  章某越想越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底来到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徐某未交付财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夫徐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徐某交付财产。

  章某诉称,本人与徐某原系夫妻,双方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年 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徐某并未将应支付的财产给本人,现要求徐某支付钱款和海南马自达轿车。在诉讼中,章某将支付数额减少到了12万余元。为了证 明自己的主张,章某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

  徐某对两份协议无异议,也认可钱和车子未给付章某。但对于章某的起诉,徐某气愤 难抑。法庭上,他愤愤地说:“18万元及车子均是我的婚前财产,同意给予章某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力给付,且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 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徐某还说:“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了‘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徐某向法庭提供了离婚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无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徐某提供的证据,章某没有异议。但对徐某的辩解,章某感到十分伤心。她说:“因为有了前一份协议,且徐某也同意那样处理,在离婚时只是为了方便才写的‘无财产分割’,并非真的无财产也非本人放弃财产。”

  对于为何如此轻率地签下这份“无财产分割”的协议,章某是一脸的懊恼和愤慨,她 说:“我们那天没有带上自愿离婚协议书,徐某说再回去拿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经签订了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变不了,而且,协议书对财产已经分割了,不如我们 就签上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为了方便,也就同意了。”说到这里,章某伤心得两眼噙泪:“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徐某是这么一个不守信的人,太让人失望了。”

  两级法院判决 答案截然不同

  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无财产分割”的理解。章某认为是因为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为了方便才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并非没有财产分割也非其放弃财产。

  徐某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没有共同财产。 虽然双方在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才正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认可第一份协议,徐某现在也不认可 该份协议,故要求按照该份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财产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徐某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根据庭审调查来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有共同财产,且章某并未表示放弃分割财产,故对于徐某的辩称不予采信。2006年6月,开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判决徐某支付章某财产共约9万元。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徐某称:双方已在登记离 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原判所认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当根据后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 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判断。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份则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当审理的是双方在离婚登记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 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徐某与章某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 婚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离婚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而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章某对夫妻共 同财产是清楚的,而徐某亦存在债务,如房屋、车辆的按揭贷款等,因此,本协议应理解为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 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徐某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章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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