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夫妻离异,一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名吗?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例】2005年,家住呼和浩特市的翟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离婚,儿子由翟女士抚养。不久,宋先生再婚,看孩子的次数越来越少,而翟女士一直独自抚养5岁的儿子。2008年儿子开始上小学,翟女士在没有告知宋先生的情况下到派出所更改了孩子的姓名,并且让孩子随自己姓。不久,宋先生得知此事,非常生气,认为翟女士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她没有权利给孩子改名字。但是翟女士认为,孩子一直都是她自己抚养的,宋先生没有尽到任何父亲的责任,她有权利给孩子更改姓名。

  【法理评析】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马小峰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关于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成年的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姓名权由其监护人行使,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协商决定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翟女士没有与宋先生协商,单方决定改变儿子的姓名侵犯了宋先生享有的权利,宋先生可以要求翟女士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