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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承诺出资为女儿转学,可反悔吗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律问题】

2007年4月我与前夫离婚。离婚之前,他承诺暑假开学时将正在读初中的女儿转到市重点中学读寄宿,转学的花费都由他承担,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也由他承担,这一条内容清清楚楚写进了我俩的离婚协议中。后来他却以进重点中学难度太大为由,一直没有兑现为女儿办好转学手续的承诺。今年8月底,我通过朋友相助,将女儿转到了心仪已久的重点中学。重点中学的开销较普通中学大,这是谁都知道的常识。加上女儿读的是寄宿,开支更大,女儿每年因此要多增加支出万余元。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学习,开学时让交的钱我都先交上了。谁知等我把女儿完全安排好了再去找前夫要钱时,他却以手头拮据为由反悔,只答应承担女儿的部分学费。我一次次地去找他,如今都好几个月了,从他手里抠出钱来的希望竟越来越渺茫。如果把他告上法庭,法律能支持我吗?(赵小芳)

【专家建议】

赵小芳朋友:

你前夫既然当初承诺出资为女儿转到市重点中学就读,相应的学费和生活费全部由他来承担,他就应该信守诺言,付诸行动。在我们这个崇尚诚信的社会里,人们对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人是嗤之以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你前夫理应受到谴责。但如果把他告上法庭,则法律却不能把他怎么样。换句话说,就是你的要求未必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你前夫虽然至今没有兑现出资为女儿转学的承诺,但他仍然答应承担女儿的部分学费,也就是说他并没有放弃抚育女儿的义务,因而他的做法并不与法律相悖。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可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你的女儿正在读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所以,你女儿在初中阶段的学费,包括为她转学而产生的费用,均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正当教育费,你作为母亲,也负有法定的承担义务,而且,你的这种义务并不因你前夫承诺独自全额负担而相应免除。简而言之,如果你的前夫对女儿的抚养教育费不愿承担,那么他的行为就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你就可以去告他;但如果他愿意部分承担女儿的抚养教育费用,则不宜轻率使用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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