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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生子就离婚 双方争夺准生证闹上法庭
2011-09-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认识12天后,一对80后新人进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二人生下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不久,两地分居的二人开始闹离婚,为了女儿的抚养费和准生证归属,双方闹上法庭。近日,经晋安区法院审理,准生证交由抚养孩子的一方保管。
   
  相识12天后“闪婚” 

  婚后两地分居起冲突
   
  2006年,1982年出生的小琴与年长她两岁的男子小张相识。见面后12天,双方登记结婚

  小琴工作地点在福清,因工作原因须在单位值班。而丈夫小张的工作地在福州,婚后没多久,二人就两地分居,感情亮起红灯。

  2007年,小琴怀孕了。2008年初,孩子出生了。由于各种原因,丈夫小张一直未与女儿见过面。对此,妻子小琴十分气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

  抚养费准生证成焦点
   
  小琴要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由其抚养,按小张年收入8万余元的收入水平,判令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并要求小张交付由他保管的婚生女准生证。

  小张同意离婚,但他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若法院判决婚生女由小琴直接抚养,则参照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50元,他仅愿意每月负担婚生女生活费300余元。

  对于准生证,小张表示,因再婚仍有需要,他不同意准生证交给小琴。
   
  便于母亲抚养

  准生证由其保管
   
  经过审理,晋安区法院准许了小琴的离婚请求。鉴于婚生女不满周岁且小张工作流动性大,婚生女由小琴抚养为宜,小张享有每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探视权。

  小琴主张的准生证即生育服务证,小张已当庭承认该证现由其保存,因申报户口及办理婴幼儿预防接种证需要,小张应将该证交付给小琴。

  对于小琴主张的小张年收入8万余元证据不足,从其提供的2007年9月份收入账单看,小张月收入为4587.5元。婚生女抚养费根据小张的实际收入,参照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及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判令小张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至婚生女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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