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宅基地无法分割 离婚时上门女婿得到适当补偿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因新农村建设,刘东与邓梅夫妻向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离婚时刘东要求分割这块宅基地,而邓梅认为刘东不是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书,拒绝了刘东的要求。2011年7月21日,经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刘东与邓梅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约定由邓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补偿刘东3.5万元。

  刘东与邓梅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因邓梅系农村纯女户,双方结婚时商定男方刘东到女方家落户,后刘东由非农户转为农村户口并落户到女方家所在的村组。2008年村上进行新农村建设,按照村上制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邓梅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邓梅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宜丰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6个月后邓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宜丰县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儿子归刘东抚养并由邓梅负担抚养费,对夫妻共同存款和债务平均享有和承担。同时,宜丰县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以政府核发的权利证书为据,刘东要求邓梅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刘东不服,向宜春市中级法院上诉,认为宅基地确实存在,而且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由于夫妻发生矛盾,所以一直搁置没有继续做余下的工程,邻居家的房屋全部已经做好了,同时刘东提供了一份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图,证实宅基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割。

  宜春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刘东与邓梅共同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事实,对此邓梅也认可,但其认为刘东已经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宅基地是因为邓梅是纯女户而得到的,与刘东没有关系。二审主审法官调解时双方都认可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法官对双方释明,不管是否办理了相关的权属证书,其家庭成员享有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待利益或者现实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因此,该宅基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与邓梅的父母、妹妹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刘东要求享有部分权利合法,但要求平均分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刘东表示他是上门女婿,虽然在女方家落户,但是离婚后留在当地生活已然不可能,所以可以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邓梅需给付宅基地市场价一半即至少7万元的补偿。邓梅表示宅基地面积有限,不能分割一部分给刘东盖房,同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因为经济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刘东的要求。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且当庭履行完毕,刘东表示以后不再向邓梅主张宅基地的权利。(文中人物系化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