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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合约履行三月 婚介所服务不力被判部分退费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为能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寻找自己的“另一半”,王小姐加入某婚介所成为“三星”会员,并为此支付了5000多元的服务费。说好对方提供为期一年的服务,然而一段时间后,王小姐就再没有被安排与任何“对象”见面。王小姐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退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婚介所被判退还2000元服务费。

  眼看闺蜜同事纷纷嫁娶,三十将近的王小姐不免也暗自期盼能够早日脱离“剩女”一族。2009年5月,王小姐来到上海徐汇区某知名婚介所,经过咨询后签下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王小姐加入成为会员后,享受一年的服务,时间从自2009年5月17日至2010年5月16日。婚介所提供会员的婚介资料查询、个别约见服务、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各项联谊活动(另收费)等服务。合同签订当日,王小姐交了服务费5,050元,婚介所出具发票,发票上项目一栏注明“三星会员”。

  在婚介所的安排下,王小姐陆续约见了一些男士,但并未能遇到心仪对象。三个月后,婚介所再没有为王小姐安排约见。王小姐以婚介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还服务费5,050元,赔偿交通费47元。一审判决驳回王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小姐不服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婚介所在合同签订后的前三个月内多次为王小姐安排约见,但之后双方无往来。诉讼中,婚介所提供了单方制作的回访记录,婚介所主张其依约提供咨询、联谊活动并曾通知过王洁,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法院认为,婚介所应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效期为“壹年”,但目前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婚介所已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三个月,婚介所虽主张其在之后的时间内已回访并询问小姐以便安排相应服务,但王小姐予以否认,婚介所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鉴于婚介所主张其已全面履行服务合同的证据不充分,遂酌情改判婚介所退还王小姐服务费2,000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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