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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婿私签“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俩闹离婚本是两人之间的事,可岳父却当了“代表”,跟女婿私自签下“协议”,欲解除女儿女婿的婚姻关系。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女儿女婿离婚,从而纠正了这一令人啼笑皆非的“父代女儿离婚的协议”。

  家住安徽省寿县炎刘镇的陈某(男)和朱某(女)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1年3月,二人因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后,朱某赌气外出不归。

  2011年5月,陈某找到朱某娘家,欲要回自己的妻子,但其岳父却告知“女儿下落不明,不再与你过了。”陈某寻妻无果,又受到岳父的冷遇,遂起离婚念头。不料,岳父亦有此意。翁婿俩当即草拟一份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并由岳父“代表”自己女儿与女婿签订了协议。后陈某拿此协议书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按此协议判决其与朱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是基于自己的意愿,他人不能代表,即便是当事人的父亲。陈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朱某本人签名,且朱某亦未到庭质证及认可,故此“协议”无效,朱某诉请离婚证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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