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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闪婚闪离 少妻被判还老夫70万元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40多岁的宗女士与70岁的朱先生闪婚,一年后两人就起了矛盾,朱老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少妻返还100 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扣除两人的生活费用,海淀法院判决宗女士返还朱老先生70万元。

  2009年2 月,40多岁的宗女士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70岁的朱老先生,两人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3 个月后登记结婚。因为朱先生的房产由其儿子居住,两人婚前商量买房。同年4 月,宗女士写下协议书,约定朱老先生暂付宗女士购房款20万元,如不需要购房时,宗女士将款如数返还。但由于种种原因,此后两人并未买房,而是租住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当年9 月至去年2 月,朱老先生分数次以基金赎回的方式换取现金,先向宗女士的建行卡内存入10万元,后又将现金分3 次交给宗女士,宗女士写了3 张分别为20万元、28万元、12万元的收条。此后两人发生矛盾,朱老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上差异较大,并称宗女士以各种理由非法占有其100 余万元,其中90余万元在澳门博彩输掉,要求与宗女士离婚,索要100 万元。宗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这100 万元是双方准备结婚购房的钱,属于共同财产,两人多次去澳门赌博输掉70万元,剩余的钱用于支出生活费和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争议的100 万元中,10万元是朱老先生自愿赠给宗女士做人工流产,不予返还;剩余款项均是用朱老先生婚前的基金赎回的现金,应为朱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宗女士收取这些钱属于借贷,应该返还。宗女士称钱已被两人在澳门赌博输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扣除双方婚后生活中发生的日常费用、旅游费用等花销后,宗女士应返还朱老先生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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