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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第三者讨回丈夫花销
2011-09-1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男子刘康与女同事王琳保持8年情人关系,先后斥巨资给王琳购买房产汽车等。刘康的妻子张丽发现后将王琳起诉至法院,称丈夫给情人的钱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王琳返还23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王琳返还张丽105万元。

  46岁的张丽起诉称,她与丈夫刘康结婚近20年,1995年8月二人生育一女,但女儿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肢体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他人护理。张丽称她一直操劳女儿的事,根本没发现丈夫有婚外情。

  据了解,刘康与王琳原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从2002年2月开始,二人成为情人关系,直至2010年10月分手,当时二人签订了《分手协议》,其中约定由王琳返还刘康60万元。庭审中,张丽还拿出了一张200万的欠条说,丈夫刘康多次给王琳巨额钱财,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二人分手后,王琳给丈夫刘康打了这个欠条。

  被告人王琳辩称,她从未向刘康索要过财物,都是刘自愿赠与的,张丽不能证明她得到了200多万元。她也否认曾给刘康打过200万的欠条。王琳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刘康给她的财物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丽受到的伤害,是因为刘康未尽到忠诚义务,而不是自己的责任。王琳不同意张丽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丽提供的短信以及电话录音、汇款记录,能够认定刘康赠与王琳105万元,被王琳用于购车、购房及偿还贷款等。王琳与刘康虽然于2010年11月1日达成《分手协议》,由王琳返还刘康60万元,但该协议未经张丽同意,且还未履行,属于无效协议。同时,张丽提交的所谓王琳写的“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因为不是原件,王琳持有异议,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昨天记者获悉,法院判决王琳返还张丽105万元,而张丽提出让王琳归还用这笔钱购买房屋增值的部分,以及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张丽已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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