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婚姻律师代理抚养案
2011-09-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追索抚养费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岁止。追索抚养费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离婚后,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另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付养费,不得已,一方只能以孩子名义起诉父母双方或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基本标准是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但这也不是绝对数字。比如,一方收入较高,月收入万元以上,若按上述标准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已大大超出孩子的实际需要则可能会相应减少,具体可由法院根据自由栽量权判决。又如,一方收入一般,但有二个以上的孩子需要同时抚养,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减少比例。

  还有一种情况,是原来制订的抚养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客观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律允许该种情况下,被抚养人要求追加抚养费的情形。如,十前年在上海调解协议离婚,协议一方每月支付一百元抚养费,十年后,孩子仍未成年,现一方月收入五千余元,孩子要求追加抚养费,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按一千元每月判令一方支付抚养费。

  此类案件不同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后不必出庭,直接可由律师代理整个诉讼过程。

  二、变更抚养监护人的案件。

  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协议,原本由一方监护孩子,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一方监护孩子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或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提出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律师中间协调或由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

延伸阅读:赡养费、抚养费纠纷应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