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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工伤事故庭前应先调解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前,应在开庭前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对于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的案件,法院将联合公安等部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规定各类案件的调解程序和事项。

  《意见》共分四部分,29项条款,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各类案件的调解事项均有细化规定。

  《意见》特别提到,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民事案件应采取开庭前先调解的方式。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院应当准许。

  对于“民告官”类的行政案件,《意见》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法院应通过协调尽可能促使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自行撤销违法行为。

  在案件执行方面,针对被执行人财产难以发现的案件,《意见》规定法院应联合公安等部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法院“重判轻调”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同时,由于诉讼费用、审限压力等原因导致有的法院和法官不愿做调解。《意见》将规范基层法院和法官的调解程序,改变法官的审案思维,提升法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因为民事、刑事案件的量很大,新规执行后,最高院还应该出台措施避免基层法院盲目的追求调解率,由此出现法院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应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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