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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鼓励"离婚引争议 合理补偿"合理"吗?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前出台,并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婚姻法解释(三)一经出台,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为其中关于离婚时房产归哪一方的规定,与此前婚姻法中的规定有较大的改动。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财产所有权的区分作出了比较新的规定,对个人财产权力的认定改动力度非常大。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通过并且成为司法解释的话,专家认为,这将对婚姻关系产生重大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当中引起人们关注度最高的就是关于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在中国的婚姻关系当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在结婚8年之后,房产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在结婚4年之后,贵重物品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新出台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当中,第11条的前半部分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力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力人的个人债务。什么意思?就是指房子离婚之后判给谁,要看房产证。结婚之前买的房,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所以大家一看到这条规定就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在鼓励离婚,是对女性权力保护不利。因为在中国传统的观念当中,房子的房本都写男方的,即使是男女双方共同付的首付款,房本一般也会写上男方的名字,所以如果离婚的话女方的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但是很多没有仔细阅读过司法解释的人可能不知道第11条之后还有一句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所占的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就是说婚前买的房子如果婚后房价涨了,根据房子现在的价格和还款的比例给女方一定的补偿。这个规定实际上初衷是好的,是保护女方权利的,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女方仅仅得到合理的补偿,恐怕这是有失公平的。

  对于这一点记者也请教了律师。有律师表示说,对于相当一部分年轻家庭来讲,婚后还房贷已经占据了家庭收入的相当大一部分,这样的话,就很难再有资金购买其他的资产做投资,也就是说不能使得家庭的资产增值,这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也就是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连这一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房产只能合理补偿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对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共同还十几、几十年的房贷仅仅得到合理的补偿太不公平了。律师也表示,夫妻本来是共同的一体,风险应该一起分担,收益也应该一起共享,如果仅仅是合理补偿,对于另一方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谁还愿意和另一半共同还贷,这种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也应该是作用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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