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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之疼 凸显现行财产制度之失
2011-08-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成都商报记者的一组调查发现,在成都一些养老院,虽然有再婚愿望,但囿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黄昏恋”并不能登记成为合法夫妻。有调查数据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而进行婚姻登记的不足一成,其余的多选择“隐婚”——不登记,却像夫妻一样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因为传统观念而影响老年人再婚的已是个别现象,直接或间接因为财产问题,才是导致大量夕阳隐婚族的真正原因。

  长久以来,我们的社会逐渐形成了以同居共财为特征的传统家庭财产制度,而家庭财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又是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的特征在于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处分。传统社会,一个家庭的财产本来就不多,加之男性是财产来源的主力,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制度,既能照顾到处于财产弱势地位的女性,也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养老抚幼、修房造屋等方面,让财产发挥更大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女性的财产地位不再依附于男性;特别在个人越来越要求经济和社会地位相对独立,家庭不再是社会细胞的今天,这种财产制度的弊端就进一步显现出来。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制度,必然受到个人财产独立支配的挑战。

  以再婚老人的财产为例。失去配偶的老年人,财产看上去只属于一个人的。但若要重组家庭,必然涉及新家庭的共同财产问题,以及父母和子女、继子女之间的错综复杂的财产继承问题。因此,老年人再婚就不再是两厢情愿的事,而是两个老人和各自子女之间数个家庭的财产再分配。如果再加上双方财产多寡不均,子女人数相异,要想取得平衡,达成一致,其中的难度之大,局外人难以想像。

  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之弊不独表现在再婚老年人身上。比如前些年的单位福利分房,一些家庭为了分到房或多分房不得不假离婚;再如刚刚出台的房屋限购制度,有报道指出,为了规避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住房的政策,一些地方出现了夫妻离婚购房,然后重新复婚的现象。又如一些官员为了规避财产申报,把不义之财转到家庭成员名下,以逃避惩罚;更不要说那些因为财产问题而缠入诉海的离婚夫妻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制度将越来越桎梏人们的生活。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律开始向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制度过渡。比如修订后的婚姻法就对夫妻约定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实际上为建立个人财产制度起到了铺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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