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婚姻法案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妻子10年不归 孩子被判随服刑父亲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妻子在离家10年后回来要求和正在服刑的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12岁的儿子归自己抚养。4月28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未成年婚生子徐某由被告徐宝根(正在服刑)抚养,原告汤文花自2006年3月起支付抚养费(每月240元)至徐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同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自1996年12月至2006年2月的抚养费16650元。
汤文花和徐宝根均系泾县榔桥镇大庄村村民,双方于1989年6月登记结婚,1990年2月生育一女徐某某(现辍学务工,其收入能基本维持生活),1994年12月又生育一子徐某。1993年12月,汤文花曾以遭徐宝根殴打她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1996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汤文花便离家外出,未再回家,也未履行过家庭义务。2003年5月27日,徐宝根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正在安庆某监狱服刑),此后,二个孩子随被告的母亲生活。
法院受理原告汤文花诉被告徐宝根离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赴安庆监狱就地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对离婚没有不同意见,但原告自1996年离家外出后,一直没有回过家,对孩子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原告应补齐自1996年起的抚养费。二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的母亲生活,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汤文花要求离婚,被告徐宝根同意离婚,可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徐某某至2006年2月年满16周岁,且有务工收入,能维持基本生活,可视为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再需要父母抚养,故不存在抚养问题。婚生子徐某,随被告徐宝根及被告的母亲生活多年,即使被告被监禁后,徐某也未随原告生活,目前徐某生活、学习状态稳定,而原告多年未尽抚养义务,改变徐某目前的抚养状态不利于徐某的健康成长,且徐某表示不愿意随原告生活,因此,徐某可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以支付抚养费的形式履行抚养义务。由于原告多年外出不回,且未尽抚养义务,故对被告要求追索原告外出期间的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nbsp;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