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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残疾被抛弃 丈夫被判补偿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由于遗弃残疾妻子小凤,赵某近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妻子小凤扶养费人民币2.4万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还判决赵某给付小凤房屋拆迁补偿款13万元。

  32岁的小凤与50岁的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开始,赵某对这个小媳妇还百般恩宠,但谁想10年后,小凤因患小脑萎缩导致下肢全瘫,生活不能自理。此后赵某的脸色开始不好看了,对小凤也不爱理睬了。一年后,赵干脆用被褥将媳妇包裹后强行拉到丈母娘家,此后就再也不露面了。这期间,小凤与赵某的原住房拆迁,赵某独自领取了21万元拆迁款。

  万般无奈,小凤只得将请求法院判决她与赵某离婚。同时要求赵某给付她经济帮助3万元,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分得15万元拆迁款。由于赵某一直没有音讯,宣武法院于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应诉,但公告期满,赵某没有到庭。

  宣法法院认为,小凤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后,赵某不但不履行丈夫对妻子的抚养义务,反而将生活已不能自理的妻子送回娘家,不再露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小凤的离婚请求,法院准许。考虑到小凤无经济收入并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故在财产分割时应依法适当予以照顾。由于赵某在妻子小凤患病后遗弃家庭成员,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故小凤要求赵某支付扶养费、损害赔偿金,理由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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