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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侮辱第三者被判付精神抚慰金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马某本是丈夫婚外情的受害人,但是她没有用正当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反而采取了撕打和侮辱“第三者”的过激行为,近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令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6000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5年,马某发现丈夫手机里有多则黄色或者内容暧昧的短信,后经她暗中查实,得知丈夫在外认识了一付姓女子,二人结识不久,即发生婚外性关系,并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马某感情深受伤害,对付某产生了嫉恨的心理。
2005年10月的,马某约付某谈一谈,见面时发现付某又在与自己丈夫聊天说话,当即失去冷静,用脏话大骂付某,并动手撕打付某,在撕打中,还扒下了付某的裤子。11月8日,在付某到派出所处理被打之事离开后,马某又一次在大街上堵住付某进行殴打和谩骂,当众将付某的裤子撕扯开,使付某下身暴露,后被他人劝解才离去。付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6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与马某丈夫谈婚论嫁,有悖于婚姻家庭道德,也为法律所不允,应当给予严肃批评。马某本应依法保护自己,但却用暴力手段报复、侮辱付某,严重侵犯了付某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给付某在经济上、身体上和精神上均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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