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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录节目倾诉婚姻不幸 前夫一怒索名誉权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前妻在电视节目《大话爱情》中大叹婚姻不幸,前夫及父母感觉颜面尽失,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这位把家丑公开的丁女士以及节目频道所属传媒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倾诉内容不构成名誉侵权。

  2007年6月,丁女士与丈夫周先生协议离婚。而在此之前的5月24日,丁女士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自愿提供个人真实的情感故事供该公司制作口述类电视节目《大话爱情》。两星期后,该档节目在“生活时尚频道”播出,节目标题为“犹陷牢笼的婚姻”。节目中丁女士述说了婆婆过多干涉其生活等内容。

  2007年10月,周先生与父母诉至法院称,节目播出后小区居民在背后议论纷纷,朋友、邻居也不愿与其往来,三人的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要求丁女士和节目频道所属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周先生和父母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丁女士在电视节目中宣扬了周先生的个人隐私,其中出现的有关“家庭暴力、110报警、限制人身自由”等陈述与事实情况不符。节目标题使用“牢笼”一词,明显存在不妥。

  丁女士辩称,其在电视节目中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感情经历,所讲的内容都是事实,不存在侵犯前夫及其家人名誉权的行为。

  时尚传媒公司回应称,涉案的《大话爱情》是真人秀节目,由丁女士讲述其对家庭生活的感受,期间涉及到的内容是丁女士的个人经历。公司在制作节目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所以并没有实施侵犯周先生及其家人名誉权的行为。

  市二中院认为,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大话爱情》是情感倾诉类电视节目,旨在为存在感情困惑问题的人群提供倾诉平台,并辅以嘉宾点评,引导倾诉者及观众妥善处理婚姻及家庭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并不违反社会的善良风俗。丁女士在电视节目中所作陈述,是其个人对婚姻及家庭生活的感受,陈述中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尽管陈述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家庭生活细节,但内容仅限于生活琐事,尚未达到违背节目宗旨的程度。周先生及父母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而降低。此外,时尚传媒公司在节目录播中采取让倾诉者佩戴面具、隐去真实姓名等技术手段,所以丁女士、时尚传媒公司并不存在侵犯周先生及父母名誉权的过错及侵权行为,也未产生损害后果。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犹陷牢笼的婚姻”是丁女士对于自身生活经历的主观感受,并非节目嘉宾或时尚传媒公司对周先生家庭的评判,但时尚传媒公司将其作为节目标题,容易引起观众的歧义。对此,时尚传媒公司须引起足够重视,今后在此类节目的制作中应更加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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