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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撤销离婚协议案
2011-05-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否必然导致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情况的变更?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原告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提出的撤销原有的离婚协议,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洪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后,于2007年初育有一子小兵。2009年4月,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小兵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洪某不支付小静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等一切费用;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一套住房归小兵所有;夫妻共同存款,洪某分得4万元,支付房贷后的余款14万归张某所有。后两人持该离婚协议通过民政局正式办理离婚。离婚后,洪某发现张某长时间将年幼的小兵带到农村随外公外婆生活,据此洪某认为农村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成长,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同时认为张某未兑现其在离婚时承诺的将存款14万元均用于小孩培养,而是以抚养小孩为由骗取了夫妻共同财产,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那套住宅归原告所有;存款14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得7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曾就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法院对双方2009达成的离婚协议予以认可。据此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但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通常情况下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二者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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