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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财产方少分财产案
2011-04-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使用权、处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离婚以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了隐藏方少分财产的判决。

  【案情】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程某某的名义购1辆本田二轮摩托车由被告使用。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各1台,联邦椅、餐具桌各1套,对本田二轮摩托车始终未认可。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各1台,联邦椅、餐具桌各1套。法院审理该案时,被告表示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予以认可。离婚后,被告于2003年8月某日与程某某办理了摩托车的过户手续。尔后,原告发现了被告隐瞒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于2003年11月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使用权、处分权。原被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摩托车有平等的处分权。离婚时,被告对诉争的摩托车进行了隐瞒后转移,违背诚实信用及平等处分的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由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对摩托车进行再次分割的请求。

  同时,因被告在离婚时对诉争的财产隐瞒转移,应予少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分给原告摩托车价款的70%。

  【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转移了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摩托车,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离婚时隐瞒转移摩托车的行为构成法定“可以少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摩托车70%的价款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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