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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认定为个人债务案
2011-04-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离婚夫妻对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的债权人主张离婚夫妻对自己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双方不连带清偿债务!

  案情:袁某与张某是夫妻,袁某于2010年3月22日向黄某借款两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2010年8月23日,袁某与张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张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袁某借黄某的两万元。后因袁某下落不明,黄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袁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两万元。

  评析:法院认为,袁某所借款项两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某毫不知情,借条上也只有袁某一人的签名。袁某与张某已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已经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债务,该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保护;而借黄某的两万元并不属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应由张某偿还之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此,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由袁某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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