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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对外债权 再起诉分割债权获支持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对外债权,于是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

  原告:王海雪。

  被告:邱新伟。

  原告王海雪与被告邱新伟于1989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1990年6月生育一女孩邱曼曼。1997年9月4日,购买东风自卸车一辆,购车发票上记名被告之父邱顺富,由被告之父邱顺富找到桐柏县公路局领导,以邱顺富名义与公路局签订了借户协议,该车借(入)户该局,但由被告使用该车在公路局的工程施工中从事运输。

  2000年9月1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邱曼曼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伍万元,2000年12月31日支付贰万元,2001年12月31日支付叁万元,邱曼曼自上初中至能自理生活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共同财产东风汽车一部,三室一厅住房归被告所有;(3)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被告。

  2001年1月16日,邱曼曼向被告提起追索抚养费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桐柏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告在桐柏县公路局的运费款?21000?元给予冻结后,作出了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执行中,被告以其父邱顺富名义在公路局打借款单领款,支付了判决确定的抚养费,该案执结。

  另查明:2000年10月30日,争议卡车在公路局的被告名下应付款账与往来账分别入账85816.08元与79203.08元,扣去税款及其他余额分别为68669.38元与34656.98元。

  2001年4月1日,该两笔款项转入户名为邱顺富的明细账上,合计103326.36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公路局财务凭证、购车发票等书证真实性不持异议。

  原告王海雪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称:1989年12月2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0年6月生一女孩邱曼曼。2000年9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2001年,邱曼曼起诉被告追索抚育费,原告才发现被告离婚时隐藏债权数额巨大,要求分得债权8万元。

  被告邱新伟答辩称:东风汽车属其父邱顺富所有,在公路局的债权(运费)也属于其父邱顺富。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共同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邱新伟”,被告并不存在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被告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隐藏,可以少分,原告要求分得8万元的请求过高,酌定分得6万元为宜。桐柏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03年6月16日判决如下:

  被告邱新伟在桐柏县公路局隐藏的债权(运费款)103326.36元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6万元归原告王海雪所有(领取),若该款已部分或全部领取,则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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