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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房给子女 反悔过户被起诉
2011-0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给子女,父亲仍享有居住权,可父亲再婚后却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子女办理房产过户,无奈,母亲及子女将父亲告上法庭。3月18日,光山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登记在被告裴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归裴甲、裴乙所有。

  原告陈某与被告裴某1987年结婚后生育裴甲、裴乙。2008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到光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时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两处房产归裴甲、裴乙所有,被告裴某有居住权。同时,双方就共同债权、债务问题亦达成了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可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本案原、被告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得到离婚登记机关的确认,原、被告均应自觉履行。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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