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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得知小孩非亲生 昔日夫妻再上公堂解纠纷
2011-02-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各抚养一个孩子,财产平分;离婚后王某发现曾与自己生活的儿子并不是亲生子,王某、高某再次入法院争分财产。高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生育小琪,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高某在处理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时存在欺诈行为,离婚协议中对该两项的处理应认定为无效。

  案情:

  王某、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各抚养一个孩子,财产平分;离婚后王某发现曾与自己生活的儿子并不是亲生子,王某、高某再次入法院争分财产。

  1995年农历11月,家住博兴县兴福镇汾王村的王某与博兴县兴福镇王旺村高某结为夫妇。1996年8月25日生一女孩小红(化名),而小红患先天性脑瘫,双目失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02年12月19日王某与高某又生了一名男孩小琪(化名)。2007年4月13日,王某、高某因感情不和,在博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安排,婚生女小红由男方抚养,婚生子小琪归女方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互相随时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家中房屋归男方所有,国宾花园楼房归女方所有,其它债权债务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其它,互不干涉婚姻。

  然而,2007年12月5日,经济南某法医鉴定,王某与小琪不存在亲缘关系,王某再次上诉博兴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生育小琪,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高某在处理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时存在欺诈行为,离婚协议中对该两项的处理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一、婚生女小红由王某、高某共同抚养,小琪由高某支付抚育费。二、在兴福镇汾王村的砖瓦结构房及兴福镇汾王路楼房,归王某所有,由王某补偿高某房款83446元,高某以该两处房屋补偿款折抵应支付小红抚育费。三、王某返还高某2007年及2008年的土地补偿款2600元。四、双方婚后的家庭生活用品及家具,现在各人处的归各人所有,王某补偿高某5000元。五、高某应返还王某支付的小琪生活费等7860元。

  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条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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