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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财产达共识 再诉财产分割被驳回案
2011-02-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离婚时已明确不再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轿车,但事后却起了悔意。日前,离婚女姜某将前夫贺某诉至法庭,要求对轿车的转让款17万元进行分割,被闵行法院一审驳回。

  案情

  姜某和贺某原为夫妻,曾一起购买了1辆丰田轿车,产权登记于贺某名下。由于感情破裂,2008年8月29日,两人经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及房屋居住权等事宜均作了约定。但事后姜某认为,贺某在当时的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丰田轿车转至了自己父亲的名下,并由其父亲再以17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她曾多次与贺某协商分割出售款,均遭到拒绝。

  去年下半年,姜某将贺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其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车辆所得的车款17万元依法进行分割。贺某不同意诉请,辩称丰田轿车本是父亲出资购买,后因自己向父亲借款后无力归还,故将轿车给了父亲。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姜某于2008年7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贺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姜某曾主张分割丰田轿车,贺某则表示已将轿车出售给父亲。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贺某于同年7月22日,将丰田轿车转移登记至父亲名下。一个月后,姜某与贺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房屋的居住权等事宜作了约定。此外,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均明确,双方对主张的丰田车辆等财产事宜无需法院作出处理,姜某也不再向贺某主张车辆等财产,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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